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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自行招标认定办法

2012-09-20 12:54:00  来源:  人参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并要求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自行招标资格,是指招标人的招标机构是否具备所建工程招标要求的相应业务能力。
 
第五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招标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组建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机构。
 
第六条 招标人的招标机构负责人应是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机构的组成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经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培训,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经济人员的专业技能应与招标工程专业性质相适应。
 
第七条 自行组织招标资格的标准: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
1、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7人;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机构人员总数的50%,其中主导专业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并熟悉和掌握工程招标的业务和有关法定程序。
3、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过相应工程的招标工作。
(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或投资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招标工程项目。
1、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10人;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机构人员总数的5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2项以上相应工程的招标组织工作,有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业绩,并熟悉和掌握工程招标的业务和有关规定法定程序。
(三)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项目。
1、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20人;
2、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机构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3人;
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3项以上相应工程的招标组织工作,有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业绩,并熟悉和掌握工程招标的业务和有关规定法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需按本办法规定填报《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认定表》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
 
第九条 招标人的招标机构经认定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向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备案表》;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
(四)发送资格预审资料;
(五)确定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并备案(书面);
(七)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八)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
(九)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五日前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适用于当次申报的招标项目范围,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其资格随之失效。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未经认定自行进行招标活动的,其招标行为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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